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32989 证券简称:鑫博技术 主办券商:中天国富证券
沈阳鑫博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沈阳鑫博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鑫博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沈阳鑫博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将对公司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实质性或者较大影响的而其尚未得知的信息,包括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制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
本制度所称“披露”指将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主办券商,根据报告回复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夸大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
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豁免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主办券商或公司董事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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