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832996 证券简称:民生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苏州开元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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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开元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的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的有效性、合法性,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苏州开元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在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会可讨论和决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六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豁免由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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