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公告编号:2025-055
证券代码:832996 证券简称:民生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苏州开元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开元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苏州开元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苏州开元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全国
公告编号:2025-055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专区披露。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除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承诺一经作出不得撤销。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取得的审批事项、审批流程及时限,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第六条 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利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书面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承诺人应同时披露变更前后的承诺内容对比、变更后的履约计划及保障措施。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接。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出具书面承接承诺,明确承接原承诺的全部义务及履约计划,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平台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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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为承诺管理牵头责任人,协同公司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承诺事项定期进行复查及督办落实。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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