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33006 证券简称:通莞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通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4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通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东通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通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
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
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
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可以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关系管理等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公司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上述事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参照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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