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05
证券代码:833014 证券简称:ST 中标集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6 月 2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5 月 2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二审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路支行
主要负责人:曹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非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伍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中东兆业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兆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非关联关系
姓名或名称:彭悦瑶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非关联关系
姓名或名称: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伍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姓名或名称: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国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非关联关系
姓名或名称:陈晓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实际控制人
姓名或名称:陈姻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实际控制人配偶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纠纷起因为借款合同纠纷,基本案情为原告通过房产抵押及担保方式向被告借款,借款逾期未能偿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审判决结果:
一、被告支付原告本金 24464100 元,以及截至 2022 年 7 月 16 日的借款利
息 4743372.82 元、罚息 309878.6 元、复利 169921.6 元,合计为 29687273.02 元,
并支付按照《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自 2022年 7 月 17 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借款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支付原告保全费 5000 元,律师代理费 40000 元;
三、原告对第三人名下资产的抵押房屋在 24,172,760.0 元的最高债权额度内
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对第三人名下资产的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 第三人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陈
姻红、陈晓东在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确定的保证范围内共同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82060.25 元,由被告及第三人共同承担。
挂牌公司不服以上一审判决结果,作为上诉人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公司偿还截至 2022 年 7 月
16 日的借款利息 3941336.33 元,罚息 913326.41 元;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
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仅按照被上诉人单方作出的表格认定欠息数额,未进行核算,导致利息和罚息计算错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二审判决结果:
一、维持原判第二、三、四、五、六项;
二、变更原判第一项为: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24464100.00 元,以及截
至 2022 年 7 月 16 日的借款利息 3941336.33 元,罚息 913326.41 元,复利 169921.6
元,并支付按照《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自
2022 年 7 月 17 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借款罚息和复利;
二审案件受理费 4269.7 元,由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路支行负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经营受到不利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经营受到不利重大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积极与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路支行进……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