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03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83 号
关于对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中标集、公
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黄塘中标集团产业园。
郝伍黑,董事长。
高阳,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经查明,ST 中标集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路支行就 ST 中标
集的三笔逾期贷款分别提起诉讼。
其中,第一笔贷款纠纷案件涉案金额 24,464,100.00 元,
分别占挂牌公司 2021 年末净资产、2022 年末净资产绝对值
的 23.91%、3.15%,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收到一审
判决,2022 年 11 月 2 日二审上诉受理,2023 年 2 月 13 日
收到二审判决。ST 中标集未能及时披露一审判决、二审上诉、
二审判决等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后于 2023 年 5 月 5 日补充
披露。
第二笔贷款纠纷案件涉案金额 91,151,600.00 元,占挂牌
公司2022末经审净资产绝对值的11.75%,ST中标集于2023
年 2 月 20 日收到一审民事判决时未及时披露,后于 2023 年
5 月 8 日补充披露。
第三笔贷款纠纷案件涉案金额 52,211,858.68 元,占挂牌
公司 2021 年末净资产绝对值的 51.04%, ST 中标集 2022 年
9 月 29 日收到二审判决,截至目前尚未履行二审判决的重大诉讼进展披露义务。
综上,ST 中标集 2022 年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进
展累计金额 76,675,958.68 元,占比 74.95%;2023 年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累计金额 115,615,700 元,占比14.90%。
ST 中标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郝伍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高阳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 ST 中标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郝伍黑、高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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