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2
证券代码:833016 证券简称:希尔传媒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5 月 8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
书》(2024)粤 2071 民初 701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声屏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晔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珠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容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宇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珠海锐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结霞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黄宇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赵建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珠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黄沛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珠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监事
8、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珠海公交自行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湘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2024-002)。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和理由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2024-002)。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广东声屏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珠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
号:(2024)粤 2071 民初 701 号,声屏公司向新起点公司主张 2021 年 1 月 1 日
至 2022 年 7 月 19 日的广告代理费及电费,新起点公司答辩主张在同一合同项下
发生的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的公益征用补偿、拆除补偿以及
未使用电费应予以抵扣,但声屏公司不同意抵扣,故新起点公司向声屏公司反诉,主张向新起点退还公益征用补偿、拆除补偿、未使用电费以及退还保证金合计1754244.14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5 年 5 月 8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
书》(2024)粤 2071 民初 701 号)。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东声屏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签
署的香洲路段的《珠海户外广告代理协议》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解除。
二、原告广东声屏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被告珠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100000 元不予退还。
三、被告珠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声屏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广告代理费及电费 2519263.04 元。
四、被告珠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声屏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70000 元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3730 元。
五、被告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锐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被告珠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减资的 400 万元本息范围内连带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被告赵建斌、黄沛荣就被告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锐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列向原告广东声屏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所负的补偿赔偿
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原告广东声屏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反诉原告珠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
件受理费 55194 元,诉讼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合计 60194 元(原告广东声屏传
媒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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