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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5-0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宁冠鸿: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宁冠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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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宁冠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18]第046号

致:深圳宁冠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宁冠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宁冠鸿“宁冠鸿”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宁冠鸿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宁冠鸿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宁冠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宁冠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宁冠鸿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宁冠鸿的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仅对宁冠鸿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宁冠鸿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8年4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2018年5月8日召开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18年4月19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距召开时间不足二十日,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通知时间的规定,存在程序瑕疵;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该瑕疵系公司工作人员疏忽所致。公司全体股东已出具书面声明,确认已及时、充分、完整地知悉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内容,对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无异议,承诺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或宣告决议无效,亦不追究公司及董事会的任何责任。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除上述事项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按照前述公告所述,于2018年5月8日上午10:30在公告通知的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冯威成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4名,所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6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8%。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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