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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5 22:48:42 股吧网页版
欧迈机械: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5


证券代码:833022 证券简称:欧迈机械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山东欧迈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欧迈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 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及《山东欧迈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的担保。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 50%以上股权,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三)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公司财务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总经理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享有对外担保的决策权,并管理和具体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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