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0
证券代码:833022 证券简称:欧迈机械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山东欧迈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欧迈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欧迈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欧迈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会议。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会议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6)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在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在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在符合本章规定的情况下,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自行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本章规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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