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0 19:45:02 股吧网页版
欧迈机械: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0


证券代码:833022 证券简称:欧迈机械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山东欧迈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欧迈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山东欧迈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 考核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欧迈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勤勉尽责。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负责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董事会秘书相关职责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

(一)从事财务、法律、秘书、管理等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公司监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四)不具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具有本制度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情形;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
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三)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五)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

(六)负责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