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24
证券代码:833028 证券简称:精英天成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2 月 2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2 月 1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贵州环视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志贤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 、 不适用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舒孝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华斌、公司员工
其他信息:本案第一被告。
姓名或名称:舒孝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信息:本案第二被告,系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姓名或名称:舒孝友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信息:本案第三被告,系公司股东、董事、副总经理。
姓名或名称:刘敏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信息:本案第四被告,系公司股东、董事。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11 月,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销售框架协议》,第二、第三、第
四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了《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第二被告同意在壹 仟万元的额度内;第三、第四被告同意在伍佰万元的额度内,为第一被告向原 告所负的一切合法的买卖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失赔 偿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
2017 年 11 月 8 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由原告就第一被告
实施的贵州乡镇卫生院远程医疗全覆盖设备采购项目供货,合同总金额为 11,929,189.46 元。原告依约向第一被告供货,第一被告也陆续向原告支付部分
货款。截止 2018 年 7 月 16 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确认
第一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 5,623,351.56 元。第三、第四被告还用其房屋为 原告上述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原告以拖欠货款为由起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 5,623,351.56 元,并以
5,623,351.56 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7 月 16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 3%支付原告
违约金(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违约金为 843,502.70 元),第二、第三、第四被
告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2、本案律师费 12 万元、保全费、诉讼费等涉案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未能付款的原因是在履行《贵州省乡镇卫生院远程医疗全覆盖设备采购省 级集中政府采购合同》中。精英天成公司已将从贵州环视通科技有限公司等采
购的设备分发至贵州省 84 个县卫计局下属 1,118 个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点。
但贵州相关县卫计局因财政困难为由拖欠我公司货款,我公司已采取法律措施 追讨货款。因此未能及时支付贵州环视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
就原告诉请:
1、原告诉请欠款总金额有误。
我 公 司 与 贵 州 环 视 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的 买 卖 合 同 总 金 额 为
11,929,189.46 元,截止 2018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已支付了货款 7,405,837.90
元,应欠款 4,523,351.56 元;2019 年 4 月 30 日又支付货款 50,000.00 元。现只
欠货款 4,473,351.56 元。
因公司欠款未能如期支付,公司股东与原告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签署了二
套房屋的《抵押借款合同》作为公司还款的保证。就房屋作价抵押事宜,公司 与原告签署了《补充协议》。二套房屋估价 180 万元,抵押期限为一年,自 2018
年 9 月 27 日至 2019 年 9 月 26 日。因此本案的欠款金额应减去 180 万元,应
为 2,673,351.5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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