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1-22
公告编号:2018-026
证券代码:833028 证券简称:精英天成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9月20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8月17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高志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俊强、公司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舒孝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廷超、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舒孝忠、舒孝友、刘敏
其他信息:舒孝忠系精英天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舒孝友系精英天成公司股东、董事、副总经理;
刘敏系精英天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与佳杰科技(上海)有
公告编号:2018-026
限公司签订《货物购买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7,061,288元的“浪潮”品牌服务器设备,用于《贵州省乡镇卫生院远程医疗全覆盖设备采购项目(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设备及软件类)省级集中采购合同》项目。约定交货后90日内付清货款。原告已履行交货义务,但被告有3,352,094.8元一直未付款,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舒孝忠、舒孝友、刘敏承担连带付款保证责任。法院以(2018)鄂0111财保174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舒孝忠、舒孝友、刘敏名下银行存款38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期间公司陆续支付了1,300,000元货款,尚余2,052,094.80元。与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确认于2017年9月7日签订《货物购买合同书》,向原告购买价值7,061,288元的“浪潮”品牌服务器设备,四被告确认已经收货,现有货款余额2,052,094.80元未支付给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2、被告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舒孝忠、舒孝友、刘敏同意于2018年9月30日前分期向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付清本金余额2,052,094.80元及利息200,000元,共计2,252,094.80元,原告同意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3、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8,609元、保全费10,000元,共计28,609元,由被告负担,原告放弃对被告其他损失的主张;
4、若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款,原告有权就余下全部付款申请执行。四被告除应当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外,还应与原告另行协商承担因原告申请执行导致的损失;
5、被告付款义务履行完毕后,双方不再就本案所涉买卖合同的履行事项互相追究责任。
以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以(2018)鄂0111民初8322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并依照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以(2018)鄂0111民初8322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舒孝忠、舒孝友、刘敏名下银行存款38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公告编号:2018-026
由于《贵州省乡镇卫生院远程医疗全覆盖设备采购项目(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设备及软件类)省级集中采购合同》项目回款不足,公司未能按(2018)鄂0111民初8322号《民事调解书》的要求付款,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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