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23
公告编号:2019-018
证券代码:833028 证券简称:精英天成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4月4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4月2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贵州省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科技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曾庆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舒孝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廷超、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其他信息:本案第一被告。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舒孝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公告编号:2019-018
其他信息:本案第二被告,系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姓名或名称:舒孝友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信息(如有):本案第三被告,系公司股东、董事、副总经理。
姓名或名称:刘敏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信息(如有):本案第四被告,系公司股东、董事。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年9月5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贵阳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J11120170905007),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授信200万元,授信期限从2017年9月5日至2019年9月4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525%,按季结息。借款用途为工资及研发费用,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如借款人不按期付息,自次日起对不按时偿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同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两份《贵阳银行质押合同》,约定以被告一名下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和九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详见质押物清单)为其在原告处自2017年9月5日至2019年9月4日期间办理约定的业务实际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担保金额为200万元,并办理了质押登记,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前述主合同下全部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金)、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和质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查询费、律师代理费等。质押合同对质押相关的其他事项均作了约定。
同日,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与原告签订《贵阳银行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11120170905007),自愿为被告一在原告处自2017年9月5日至2019年9月4日期间办理约定的业务实际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前述主合同下全部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金)、违约金、赔偿金、
公告编号:2019-018
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和质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查询费、律师代理费等。保证合同对保证相关的其他事项均作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月19日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发放贷款,约定还款日期为2019年1月19日,该笔借款被告一仅归还部分借款本息。现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9年3月14日,被告一尚欠本金1,070,000.00元、利息11,237.50元、复利161.93元、罚息17,745.28元。被告以此为由起诉。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70,000.00元、利息11,237.50元、复利161.93元、罚息1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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