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23
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4月19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4月17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贵州省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科技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曾庆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舒孝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廷超、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其他信息:本案第一被告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舒孝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信息:本案第二被告,系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信息(如有):本案第三被告,系公司股东、董事、副总经理。
姓名或名称:刘敏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信息(如有):本案第四被告,系公司股东、董事。
姓名或名称:陈金爱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信息(如有):本案第五被告,系舒孝友之配偶。
姓名或名称: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信息(如有):本案第三人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5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贵阳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J11120170915007),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授信1000万元,授信期限从2017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14日止。单笔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借款利率以年利率6.525%计算,按季结息。借款用途为工资、研发、设备采购,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的利率基础上上浮50%。如借款人不按期付息,自次日起对不按时偿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017年9月15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贵阳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J11120170915007),约定被告一提供应收账款做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质押财产价值42,226,860.00元、登记证明号:03872255000465140548)。
金、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和质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等。质押合同对质押相关的其他事项均作了约定。
2017年8月20日,被告一与第三人签订《贵州省乡镇卫生院远程医疗全覆盖设备采购项目(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设备及软件)省级集中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13)》,约定以省级集中招标、县级分级采购的原则向被告一采购价值42,226,860.00元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设备及软件。该合同约定由被告一分别与贵州省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签订具体区域采购合同;被告一的权利义务按照本合同以及分别与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签署的采购合同执行。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一与贵州省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签订《贵州省乡镇卫生院远程医疗全覆盖设备采购项目(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设备及软件)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贵州省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接受被告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报价以及项目具体内容及需求,交货时间、地点、有关费用,验收和测试等事项。
2017年9月15日,被告二、三、四与原告签订《贵阳银行质押合同》(合同编号:Z11120170815008),约定被告二以其持有的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9%股权,被告三以其持有的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股权,被告四以其持有的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股权共同为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质押登记编号:302000004105)。质押担保范围为前述主合同下全部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金)、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和质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等。质押合同对质押相关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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