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1-09
公告编号:2020-002
证券代码:833028 证券简称:精英天成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2 月 2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2 月 1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贵州环视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志贤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舒孝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华斌、公司员工
其他信息:本案第一被告。
姓名或名称:舒孝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信息:本案第二被告,系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姓名或名称:舒孝友
公告编号:2020-00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信息:本案第三被告,系公司股东、董事、副总经理。
姓名或名称:刘敏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信息:本案第四被告,系公司股东、董事。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11 月,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销售框架协议》,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了《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第二被告同意在壹仟万元的额度内;第三、第四被告同意在伍佰万元的额度内,为第一被告向原告所负的一切合法的买卖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
2017 年 11 月 8 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由原告就第一被告实施的
贵州乡镇卫生院远程医疗全覆盖设备采购项目供货,合同总金额为 11,929,189.46元。原告依约向第一被告供货,第一被告也陆续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截止 2018年 7 月 16 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确认第一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 5,623,351.56 元。第三、第四被告还用其房屋为原告上述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原告以拖欠货款为由起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贵州环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 0103 民初 1767 号民事判决第一
项关于违约金计算方式部分,改判四被上诉人从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以
4,923,351.56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3%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至 4,923,351.56 元货款付清之日止;
2、本案二审上诉费、律师费等由四被上诉人承担。
我公司上诉请求:
公告编号:2020-002
1、判决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 0103 民初 1767 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关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 4,923,351.56 元的内容;
2、改判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的货款金额为 4,523,351.56 元。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7 月 8 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2019)
黔 0103 民初 1767 号),判决结果为:
1、被告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环视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4,923,351.56 元,律师费 12 万元及违约金(该
违约金以 4,923,351.56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计算至
4,923,351.56 元付清时止。被告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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