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0-29
公告编号:2019-037
证券代码:833032 证券简称:特耐股份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三)(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6 年 9 月 2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6 年 9 月 1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开封天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天琦)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付明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雪政、崔国钟(河南崔国钟律师事事务所律师)(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特耐)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长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长青、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姓名或名称: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特耐)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长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长青、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19-037
2016 年 2 月原告开封天琦与被告开封特耐、被告河南特耐签订了《协议》。
约定:被告开封特耐向中原银行申请贷款时,使用原告开封天琦的土地(汴房地
产权证第 281759 号)向中原银行提供抵押担保贷款 3600 万元,其中 1600 万元,
被告开封特耐应于 2016 年 3 月 20 日支付给原告使用,被告河南特耐为此提供了
连带担保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协议为被告开封特耐向银行贷款 3600 万元提供土地作了抵押担保,但是,被告开封特耐未履行《协议》将其
中的 1600 万元于 2016 年 3 月 20 日支付给原告使用。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令被告开封特耐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款项 1600 万元并支付赔偿
金 480 万(暂定),被告河南特耐承担连带责任;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7 年 6 月 19 日原告开封天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
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天琦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 145800 元、减半收取为 729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的债务已消除,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债务的已消除,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公告编号:2019-037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豫 0204 民初 1228 号民事裁定书
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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