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33033 证券简称:誉德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誉德动力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
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誉德动力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上海誉德动力技术集团股份有限(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誉德动力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由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董事会。本制度制订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十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十二条 主办券商负责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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