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27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大唐融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地址: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9 层、10 层、13 层、17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释 义......2
第一章 律师声明 ......4
第二章 正文 ......6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6
二、本次收购的批准和授权......17
三、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19
四、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安排......22
五、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23
六、收购人与大唐融合之间的重大交易......27
七、前六个月买卖大唐融合股票的情况......27
八、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27
九、结论性意见......28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收购人、电子院、受让方 1 指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大唐融合、公司、被收购人、 指 大唐融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3035)
公众公司
科改基金、受让方 2 指 科改凝聚(杭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高鸿股份、转让方 1 指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大唐同威、转让方 2 指 深圳市大唐同威高技术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福建兴禾、转让方 3 指 福建兴禾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盘锦鑫诚、转让方 4 指 盘锦鑫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转让方 5 指 王恩利
转让方 6 指 陈峰
国投集团 指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电子院控股股东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电子院拟受让高鸿股份、大唐同威、福建兴禾、盘锦鑫
本次收购 指 诚、王恩利、陈峰共计 5,513.86 万股、占比 46.73%,
成为大唐融合控股股东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科改凝聚(杭州)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
《股份转让协议》 指 限公司、深圳市大唐同威高技术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福建兴禾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盘锦
鑫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恩利、陈峰关于大唐融合通
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收购报告书》 指 《大唐融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章程》 指 《大唐融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第 5 号准则》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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