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33037 证券简称:中技能源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中技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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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技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技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技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
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董事会进行授权。授权应遵循权责明确、风险可控、监督有效的原则。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董事会应当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
市事项等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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