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04
公告编号:2019-012
证券代码:833040 证券简称:中凌高科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江苏中凌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中凌高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之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中凌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中凌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因李莉、于金真于2019年4月3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该公告中部分内容需要更正,本公司现出具本更正公告予以更正。
一、更正事项的具体内容和原因
因李莉、于金真于2019年4月3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故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中凌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中须增加李莉和于金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具体增加内容如下:
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中凌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之“第二节 正文”之“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之“(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中增加了“李莉系被继承人的配偶,于金真系被继承人的母亲,李莉、于金真于2019年4月3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成为一致行动人。纪云哲、纪云轩分别为李莉和被继承人的长子、次子,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持有的中凌高科股份相应权利由其法定代理人李莉代为表示”的表述。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中凌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之“第二节正文”之“三、本次收购涉及的主要内容”之“(二)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权益变动情况”之“2、本次收购后”中增加了“李莉、于
公告编号:2019-012
金真于2019年4月3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成为一致行动人”的表述。
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中凌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之“第二节正文”之“五、本次收购的目的、后续计划”之“(一)本次收购的目的”中增加了“李莉、于金真于2019年4月3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成为一致行动人”的表述。
二、其他相关说明
更正后的《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中凌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的《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中凌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更正后)。
对于上述更正事项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江苏中凌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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