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网信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 Partners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卓尔国际中心 20-21 楼
关于武汉网信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得伟君尚鄂网信律意(2025)第 5789 号
致:武汉网信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武汉网信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网信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网信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网信安全”)的委托,指派本所周迪、陈袁圆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网信安全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网信安全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陈述、误导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签字盖章均为真实,其副本文件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与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按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网信安全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网信安全引用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在上述前提下,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 司 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www.neeq.com.cn)上发布《武汉网信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以下简称“通知公告”)。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登记事项、联络方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与通
知公告之内容一致。本次会议完成了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各项议程。
3、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朱武振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9 日,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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