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9
证券代码:833042 证券简称:海控能源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海南海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海南海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海南海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海南海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海南海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召开股东会,以确保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召开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行使。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律师对以下问题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召集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节 股东会的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或定向发行股票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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