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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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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5〕 177 号
关于给予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玛科技) ,
注册地址: 中山市阜沙镇阜沙工业园 C 幢。
林青宜, 迪玛科技实际控制人。
林金江, 迪玛科技董事长。
黄尚碧, 迪玛科技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迪玛科技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 资金占用违规- 2 -
2024 年度, 迪玛科技向实际控制人林青宜控制的企业泉州
三金模具有限公司提供借款, 构成资金占用违规, 日最高占用
余额为 18,144,949.77 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为 74.19%。 截至 2025 年 4 月, 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2025 年
4 月 29 日, 迪玛科技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二、 关联交易违规
2024 年度, 迪玛科技累计向关联方中山市伊菲特家居用品
有限公司拆出资金共计 15,265,899.86 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2.42%。 迪玛科技未能及时审议上述关联交
易事项, 后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补充审议并披露。
迪玛科技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
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情况、 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 违反
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2021) 》 ) 第九十
三条、 第一百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
披露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
则(2021) 》 ) 第四十一条、 第五十六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
则》 ) 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情形构成公司治
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实际控制人林青宜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行为, 违反了《公- 3 -
司治理规则(2021) 》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对上述资金占用违
规负有责任。
董事长林金江, 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黄尚碧
未勤勉尽责, 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2021) 》 第五条、 《信
息披露规则(2021) 》 第三条和《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
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均负有责任。
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过程中,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向我司提
交了书面申辩, 主要申辩理由为: 一是其资金占用为非主观恶
意占用。 二是其资金转移已获全体股东知情同意, 因诉讼紧急
未及时履行披露程序, 未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三是其已积极整
改, 归还全部转移资金并修订内控管理制度。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 结合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
我司认为: 第一, 根据公司回复及主办券商核查材料, 公司申
辩提出的非主观恶意占用理由, 不影响其占用公司资金的事实。
第二, 公司申辩提出的股东已知情同意和诉讼紧急的理由, 不
影响其未审议和未披露的事实。 第三, 归还占用资金是相关责
任主体的义务,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理,
已综合考量了主观情节、 违规金额及比例等因素。 综上, 对公
司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4 -
行) 》 第 6.2 条、 第 6.3 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
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司作
出如下决定:
给予迪玛科技、 林青宜、 林金江、 黄尚碧通报批评的纪律
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全国股转公司
2025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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