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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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5〕 177 号
关于给予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玛科技) ,
注册地址: 中山市阜沙镇阜沙工业园 C 幢。
林青宜, 迪玛科技实际控制人。
林金江, 迪玛科技董事长。
黄尚碧, 迪玛科技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迪玛科技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 资金占用违规- 2 -
2024 年度, 迪玛科技向实际控制人林青宜控制的企业泉州
三金模具有限公司提供借款, 构成资金占用违规, 日最高占用
余额为 18,144,949.77 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为 74.19%。 截至 2025 年 4 月, 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2025 年
4 月 29 日, 迪玛科技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二、 关联交易违规
2024 年度, 迪玛科技累计向关联方中山市伊菲特家居用品
有限公司拆出资金共计 15,265,899.86 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2.42%。 迪玛科技未能及时审议上述关联交
易事项, 后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补充审议并披露。
迪玛科技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
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情况、 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 违反
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2021) 》 ) 第九十
三条、 第一百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
披露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
则(2021) 》 ) 第四十一条、 第五十六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
则》 ) 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情形构成公司治
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实际控制人林青宜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行为, 违反了《公- 3 -
司治理规则(2021) 》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对上述资金占用违
规负有责任。
董事长林金江, 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黄尚碧
未勤勉尽责, 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2021) 》 第五条、 《信
息披露规则(2021) 》 第三条和《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
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均负有责任。
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过程中,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向我司提
交了书面申辩, 主要申辩理由为: 一是其资金占用为非主观恶
意占用。 二是其资金转移已获全体股东知情同意, 因诉讼紧急
未及时履行披露程序, 未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三是其已积极整
改, 归还全部转移资金并修订内控管理制度。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 结合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
我司认为: 第一, 根据公司回复及主办券商核查材料, 公司申
辩提出的非主观恶意占用理由, 不影响其占用公司资金的事实。
第二, 公司申辩提出的股东已知情同意和诉讼紧急的理由, 不
影响其未审议和未披露的事实。 第三, 归还占用资金是相关责
任主体的义务,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理,
已综合考量了主观情节、 违规金额及比例等因素。 综上, 对公
司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4 -
行) 》 第 6.2 条、 第 6.3 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
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司作
出如下决定:
给予迪玛科技、 林青宜、 林金江、 黄尚碧通报批评的纪律
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全国股转公司
2025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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