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0
证券代码:833055 证券简称:旭域股份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为下属公司(持股50%以上)担保为对内担保,为其他法律主体的担保为对外担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下属公司是指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50%以上)。
第五条 所有对外、对内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如果公司控股子公司经允许对外提供担保,其所作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互保、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 公司一切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50%以上)。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九条 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划分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的担保;
(5)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1)、(2)、(3)项的规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节 担保调查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2)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3)债权人的名称;
(4)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5)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6)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送经总经理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三节 担保审查与决议权限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财务负责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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