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 楼
电话:(0551)62620429 传真:(0551)62620450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3
第二节 声明......5
第三节 正文......7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7
二、拟本次收购的批准和授权 ......18
三、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20
四、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29
五、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 ......30
六、收购人做出的公开承诺以及约束措施 ......33
七、本次收购的中介机构 ......38
八、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39
九、结论意见 ......39
第一节 释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目标公司、高华股份、公司、公 指 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众公司
蚌埠高新创投 指 蚌埠高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蚌埠高投集团 指 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购人 指 蚌埠高新创投
蚌埠产发集团 指 蚌埠产城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蚌埠高新管委会 指 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本次收购 指 蚌埠高新创投以 2.4 元/股的价格以现金方式认购公众公司
定向发行的 2,500 万股股份。
《收购报告书》 指 《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格式准则第 5 号》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
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
引第 1 号》
《诚信监督管理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
本所 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声明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投资者管理细则》《格式准则第 5 号》等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下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收购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作出的。
2、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蚌埠高新创投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口头说明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收购人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或口头说明,并无虚假隐瞒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4、对于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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