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证券代码:833063 证券简称:高华股份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7 月 2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7 月 1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7 月 23 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2025 年 9 月 3 日开
庭审理案件。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长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佳威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吉安市井开区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建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4 年 11 月 22 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重整,指定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长期业务往来,第三人欠付原告大量货款,遂原告将
第三人诉至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2024 年 12 月 11 日,吉安县人民法院分别
依法作出(2024)赣 0821 民初 3016 号民事调解书、(2024)赣 0821 民初 3018
号民事调解书。
3016 号调解书内容如下:一、吉安市井开区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尚欠
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款项 5,179,902.71 元,同意于 2025 年 1 月 31 日前支
付 1,179,902.71 元,剩余 4,000,000 元分别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前、2025 年 5 月
31 日前、2025 年 7 月 31 日前、2025 年 9 月 30 日前、2025 年 11 月 30 日前各支
付 800,000 元;二、吉安市井开区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若未及时足额支付前述任一期款项,则须向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 5,179,902.71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按 LPR 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且蚌埠高华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其他事项无争议。本案
受理费 49,323 元,减半收取 24,661.5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29,661.5 元,吉
安市井开区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该诉讼费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双方一致同意该诉讼费由吉安市井开区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5 年1 月 31 日前直接向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3018 号调解书内容如下:一、吉安市井开区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尚欠
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 22,885,432.61 元,同意于 2025 年 1 月 31 日
前支付 3,885,432.61 元,剩余 19,000,000 元分别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前、2025
日前各支付 3,800,000 元;二、吉安市井开区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若未及时足额支付前述任一期款项,则须向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
22,885,432.61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按 LPR 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且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其他事项
无争议。本案受理费 161,569 元,减半收取 80,784.5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85,784.5 元,由吉安市井开区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该诉讼费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双方一致同意该诉讼费由吉安市井开区合力泰科技有
限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31 日前直接向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该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且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然而第三人始终未向原告履行任何支付义务。根据第三人 2023 年度审计报告,第三人对被告享有高达2,218,496,357.70 元的应收款,再根据被告 2023 年度审计报告,其对外应付款高达 2,368,626,957.08 元,该两份审计报告均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福州分所出具,内容可以相互印证。然而,第三人至今未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被告行使其债权。
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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