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21
公告编号:2021-009
证券代码:833068 证券简称:山河园林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云南山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5 月 2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5 月 2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云南山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静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立肖、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云南京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节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玉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第一被告在2013年至2017年间就御景新城项目多个区域的绿化管养共签
公告编号:2021-009
订了 9 份《绿化管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管养合同”)。自管养合同签订后至今,原告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向第一被告提供绿化管养服务,但第一被告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按时支付款项。
2015 年 11 月 16 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签订了《关于御景新城冠管养
费用延期支付处理备忘录》,此备忘录中确认,从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第一被
告按每月 3%支付原告违约金。鉴于第一被告为第二被告的全资子公司,此备忘录中涉及第一被告的相关债权债务均可视为第二被告同责。
由于两被告未按约定按时向原告偿还全部款项,经原告多次催告,两被告均拒绝履行其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绿化管养费共计 9,188,399 元;
2. 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
2019 年 3 月 30 日的违约金 3,603,389.09 元);
3. 请求判令第二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 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邮寄费等其他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以上费用共计:12,791,788.09 元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20 年 11 月 28 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判决。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收到昆明市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1 月 28 日作出的民事
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云南京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云南山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绿化管养费 6,436,691.07 元;
二、被告云南京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公告编号:2021-009
云南山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 3,251,627.42 元;
三、被告云南京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云南山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
6,436,691.07 元为基数,按照每月 3%为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四、驳回原告云南山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云南山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按照判决,采取合理措施,加快对判决款项的催收。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法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