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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7-2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科恩锐通:补充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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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8610)50867666 传真/FAX:(8610)50867998
女女
网址/WEBSITE:http://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科恩锐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
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康达法意字【2015】第0046-1号
二○一五年六月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广州GUANGZHOU深圳SHENZHEN海口HAIKOU西安XI’AN
杭州HANGZHOU 南京NANJING 沈阳SHENYANG 天津TIANJIN 成都CHENGDU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青岛科恩锐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康达法意字【2015】第0046-1号
致:青岛科恩锐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科恩锐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科恩锐通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业务规则(试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科恩锐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科恩锐通于2015年5月29日收到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青岛科恩锐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有特别注释或另行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简称与上述《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具有相同含义。上述《法律意见书》引言部分“二、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的全部声明事项均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公司一般问题
1.合法合规
1.1 股东主体适格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
(1)请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2)若曾存在股东主体资格瑕疵问题,请核查规范措施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规范措施对公司的影响,并就股东资格瑕疵问题是否影响公司股权明晰、公司设立或存续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截至目前,科恩锐通现股东共计3名,分别为自然人股东万滨,以及法人股东青岛联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青岛科恩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关上述股东的具体情况详见《法律意见书》之“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核查了上述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履历表,万滨为具有中国国籍且住所在中国境内的自然人,不存在根据《公司法》、《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纪委教育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股东的特殊身份或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了上述机构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及章程,2名法人股东均系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
经核查,上述公司股东无违反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且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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