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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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34
当事人:
西安威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盛电子),住
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秦岭三路西 5号。
詹保平,男, 1957 年 11 月出生,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 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 威盛电子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股权质押延期披露
2019 年 10 月 24 日, 威盛电子股东詹保平质押所持挂牌公
司股份 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7.58%, 质押期限为 2019 年
10 月 24 日起至 2020 年 9 月 27 日止。质押股份用于威盛电子
银行贷款反担保。公司未在合理期限披露以上股权质押,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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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11 3
二、违规权益分派
2019 8 22
10 8.8 9 2
2019 9 3 2020 6 30
威盛电子股票质押延期披露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
布)第四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威盛电子违规权益分派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 第
四十条、《信息披露规则》 第四十八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 的规定,构成权益分派
及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詹保平, 违反了 《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第五条的规
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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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 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 第十六条,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威盛电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詹保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
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
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
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1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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