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2
证券代码:833073 证券简称:威盛电子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西安威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西安威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原《对外担保制度》同时作废。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西安威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西安威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安全,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权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三)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节 对外担保审查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职能管理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
(2)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3)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4)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5)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2)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3)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4)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5)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6)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十条 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公司应当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3)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4)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5)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或提供互保的。
第三节 对外担保审议程序及决议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为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在对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在提交公司董事会或子公司股东会议案中详尽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取得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包含三分之二)同意,达到第十三条所述标准的应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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