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01
公告编号:2024-012
证券代码:833088 证券简称:泰金精锻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山东泰金精锻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22 年 1 月 5 日,山东泰金精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
金精锻)股东于涛与莱芜高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莱芜高新)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详见山东泰金精锻股份有限公司 于2023年2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二、补充协议的内容
甲方:莱芜高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于涛
目标公司:山东泰金精锻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成“各方”。
鉴于:
1.目标公司是按照中国法律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2022年1月5日,各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47.2331】%的股份(按【28,000,000.00】股总股本计算)共计【13,225,273.00】股转让予甲方;甲方同意受让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47.2331】%的股份(按【28,000,000.00】股总股本计算)共计【13,225,273.00】股。
3.甲方基于持有目标公司股份享有分红权,乙方应保证甲方每年分红年化收益率不低于【甲方受让目标股份价格】的8%。《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之日满3年后,甲方以向乙方进行股权份转让的方式实现退出目标公司,乙方有权提前回购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
4.《股份转让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应经协议各方另行协商,并就修改、变更事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基于上述鉴于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
公告编号:2024-012
方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第一条 补充协议生效的条件
1.1甲方拟对因《股份转让协议》而受让的目标公司股份完成转让登记,并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委派人员参与目标公司管理与经营。
1.2甲方已委托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财务、资产、经营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报请公司董事会、股东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1.1事项进行决策。
1.3如甲方董事会、股东同意1.1事项,除另有约定外,本补充协议自甲方向乙方、目标公司出具有效决议之日起生效。如甲方董事会、股东不同意1.1事项,除另有约定外,本补充协议自动解除。
第二条 对《股份转让协议》的修改
2.1本补充协议生效后,《股份转让协议》第一条“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第3款(第1.3条)、第二条“股权转让的特别约定”第2款(第2.2条)、第三条“股份回购”(“股份回购”除指《股份转让协议》第三条,还包括本补充协议“鉴于”部分第3条)、第七条“违约责任”第7款(第7.7条)自动废止。
2.2本补充协议生效后,乙方、目标公司应配合甲方完成《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权转让登记。甲方作为目标公司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责任,有权向目标公司提名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目标公司经营与管理,并依法享有分红权,根据目标公司经营情况和股东大会决议领取分红。
2.3乙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两年内,对因《股份转让协议》而对目标公司享有的22,747,469.18元本金债权及编号LWGXJK20170930《借款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费用等),除甲方同意外,乙方保证不会以任何理由通过任何方式向目标公司主张该债权。
本协议签订后,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向目标公司主张部分债权,主张债权金额以乙方因转让本协议项下股权而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两年后,根据目标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如目标公司当年存在可分配利润或其他甲方认可的情形,乙方可以向目标公司主张上述债权,但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甲方的同意。
第三条 关于补充协议签订前甲方分红收益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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