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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1 17:08:00 股吧网页版
恒达股份: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33091 证券简称:恒达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恒达仪器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1 月 2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恒达仪器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及《浙江恒达仪器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向公司股东说明原因。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公司在中国境内、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做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十四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通过具体会议决议的方式,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授权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且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豁免适用前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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