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33091 证券简称:恒达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恒达仪器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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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1 月 2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恒达仪器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恒达仪器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恒达仪器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企业)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法定担保形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虽不足 50%,但具
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应参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监督管理、执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关联方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十条 除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余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十一条 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董事长同意,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完成对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本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四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并承担真实性的责任风险。
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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