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4-13
证券代码:833093 证券简称:希科普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深圳市希科普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11月23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刘俊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陈敏华、刘建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被告一
(1)姓名或公司名称:优科数码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刘军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强,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2.被告二
(1)姓名或公司名称:王涛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3.被告三
(1)姓名或公司名称:覃永杨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前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中信惠州医院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毛鼎雄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郭有财,该医院财务办事员。
4. 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案情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深圳市希科普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31)。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营养费、食宿费、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420,423.30元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收到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惠阳
法民一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结果如下:
1、被告王涛、被告覃永杨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俊经济损失人民币1,431,880.00元;
2、被告优科数码科技(惠州)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7,970.00元;
3、原告刘俊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第三人中信医院惠州有限公司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人民币46,012.00元;
4、驳回原告刘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2,163.00元,由原告刘俊负担2,000.00元,由被告王
涛、覃永杨连带负担30,163.00元,由被告优科数码科技(惠州)有限公司负
担10,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司披露之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起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希科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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