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3096 证券简称:仰邦科技 主办券商:华融证券
上海仰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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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监事会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仰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保上海仰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法独
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仰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董
事会及其成员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按照规定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承担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按照公司章程,由 3 人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所占
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中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和罢免。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和罢免。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监事:
(一) 在本公司已担任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能担任本公司的监事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二) 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涉及的有关人员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监事职务;
(三)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扰。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定期监事会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个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提前 3 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如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会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采取现场会议或其他合法方式举行并作出决议,由
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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