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9
证券代码:833105 证券简称:华通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3.提交股东会表决情况: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股票转让方式;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为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第四条 与同一关联方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按照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条 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
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事项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元的。
上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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