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9-20
公告编号:2016-029
证券代码:833107 证券简称:鸣利来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湖北鸣利来冶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湖北鸣利来冶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鸣利来”或“公司”)日前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鸣利来冶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1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监管事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证监局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未及时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及信息披露不准确等问题,具体如下:
(一)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公司控股股东汪学军累计占用公司资金4,342,024.00元。以上资金往来行为未及时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公司控股股东汪学军累计占用公司资金211,000.00元。以上资金往来行为未及时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2016年4月7日,公司在《2015年年度报告》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中披露,公司“2015年与公司控股股东汪学军以货币方式累计发生资金借出1,039.70万元”。经查,2015年其他应收款—汪学军科目借方累计额为11,841,010.32元,相关披露信息不准确。
(四)2015年9月7日,公司在《未及时披露关联方拆借资金说明的提示性公告》中披露,关联方孙红向公司借款500,000.00元。经查,该笔款项实际为控股股东汪学军向公司借款,相关披露信息不准确。
二、受到的监管措施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对鸣利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行为发生,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和规范运作水平,并应当在2016年10月9日前向湖北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三、公司说明及整改措施
(一)公司接受湖北证监局的监管管理措施,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公司将严格按照警示函的监管要求,公司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加强《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细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再次发生关联资金占用行为,完善公司治理。
(三)公司对资金占用进行了全面核查,并已于2016年8月30日前全部清理完毕,同时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进行了补充确定及信息披露工作。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鸣利来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鸣利来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完善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主办券商的督导工作, 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针对上述违规事项,公司诚恳地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特此公告。
湖北鸣利来冶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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