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3111 证券简称:国泰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青岛国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青岛国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国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
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国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
户);募集资金专户亦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取由公司财务部门办理。
第九条 发行认购完成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并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及时提交至全国股转公司。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
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符合前条的规定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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