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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2 15:40:08 股吧网页版
海宏电力: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2


证券代码:833112 证券简称:海宏电力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江苏海宏电力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参股公司股权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拟将参股公司常州宏泽同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宏泽同创”)35%股权转让给常州启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启泽能源”),本次拟交易价格为 1,050.00 万元人民币,本次交易完成 后,公司不再持有宏泽同创的服份。
(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 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 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众公司的业务、资产发 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 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 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
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 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计算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众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 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 导致公众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 企业的资产总额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 成交金额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该股权的账 面价值为准。”

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喜财审 2026S01892
号)《江苏海宏电力公司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 产 为人民币 311,241,685.95 元,净资产 为人民币
217,772,709.27 元 , 公 司 持 有 的 宏 泽 同 创 35% 的 股 权 账 面 价 值 为
10,796,194.38 元。

公司本次出售参股公司宏泽同创 35%的股权账面价值为 10,796,194.38
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总资产的比例为 3.47%;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 例为 4.96%。公司本次出售参股公司的股权未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故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仍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标的是否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

本次交易标的不涉及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不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会将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六)交易标的不属于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本次交易标的不属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二、交易对方的情况

1、 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名称:常州启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园街 137 号-A-171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园街 137 号-A-171

注册资本:300 万元

主营业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储能技术服务

法定代表人:史晓梁

控股股东:史晓梁

实际控制人:史晓梁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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