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6 17:39:01 股吧网页版
瑞铁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3120 证券简称:瑞铁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苏瑞铁轨道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瑞铁轨道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瑞铁轨道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事项经营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事项经营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苏瑞铁轨道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
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
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
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股东会的授
权范围内享有对外担保的决策权,并管理和具体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事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除外。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
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在审议决议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的单项或现有存续的累计担保金额不得超
过本制度第六条关于股东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或不得超过股东会对董事会对外担保的授权范围。超过董事会的审批权限或授权范围的,董事会应提出预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
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为他人提供担保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尽可能
全面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全面分析担保事项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予以详尽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责任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方需要公司提供担保时需向公司财务部提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担保申请书;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反担保方案。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

(四)申请人最近一期合并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申请担保方提供的基本资料,调查其经营状况
和信誉情况,并将有关资料及书面评审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