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3126 证券简称:通化耐博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
券
通化耐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7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通化耐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通化耐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和《通化耐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
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利润分配政策和原则
第三条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第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六条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按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中各自所占的比例分配给各方。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制定和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但公司利润分
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第七条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八条利润分配周期
在当年盈利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九条现金、股票分红条件
(一)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并且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可以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