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15
通化耐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二零二零年五月
章程批准及修订情况
本章程经 2020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修
改,并自 2020 年 5 月 13 日启用。
本章程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五十一条 增加“(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二)第五十二条 增加“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三)第六十条 1、“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修改为“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2、增加“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挂牌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第六十五条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修改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修改为“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五)第六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修改为“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六)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修改为“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
(七)第八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修改为“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八)第八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修改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挂牌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九)第九十条 增加“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十)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修改为“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十一)第一百零五条 1、删除“(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2、第一百零五条 增加“(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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