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证券代码:833137 证券简称:通宝光电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在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公司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量的货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基金、外汇等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元的。
第八条 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对外投资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九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第七条、第十二条。
第十条 公司进行第二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七条、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七条、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低于50%;
(二)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对外投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十四条 低于本制度前条规定的标准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应提交公司总经理决定。
第十五条 若某一对外投资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标准,而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该事项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较大风险的,可以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