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证券代码:833137 证券简称:通宝光电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制订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运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募集资金的数量、用途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定向发行说明书或股东会决议和本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1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
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及未来资本支出规划等相适应。
未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坚持以最低投资成本产出最大的效益为原则,正确把握投资时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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