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一、关于《问询函》问题 1 ...... 3
二、关于《问询函》问题 4 ...... 11
三、关于《问询函》问题 12.1 ...... 18
四、关于《问询函》问题 12.2 ...... 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01F20225431
致: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已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通宝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中需要发行人律师说明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定义、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六、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七、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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