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0-12
公告编号:2017-044
证券代码:833145 证券简称:ST 天智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10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
“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违规情况说明
(一)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2015年9月,公司为实际控制人赵宁1,2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2015年12月,公司为合肥天智旅游科技有限公司500万
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6年6月,公司为赵宁2,188.8万元
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上述关联交易未经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未按规定以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重大诉讼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
2015年12月,张英姿就公司为实际控制人赵宁提供担保的1,200
万元借款合同纠纷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8月,
安徽黄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安徽黄埔网络科技集团股 公告编号:2017-044
份有限公司”)就公司为赵宁提供担保的2,188.8万元借款合同纠纷
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0月,广东南粤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公司为合肥天智旅游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5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实际控制人股权冻结事项未及时披露
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宁因个人经济纠纷,其所持全部公司股份分别于2016年7月、8月、9月、11月以及2017年4月被相关法院轮候冻结,轮候期限均为36个月。
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上述股权冻结事项,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 处理决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公司予以警示,并要求公司全面自查公司对外担保、涉诉以及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冻结情况,同时强化内控机制,加强并规范公司用印管理与使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公司应自被本决定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按上述要求向安徽证监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安徽证监局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三、公司说明及整改措施
(一)公司接受安徽证监局的监督管理措施,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公告编号:2017-044
(二)公司高度重视此次收到警示函事项,将严格按照警示函的要求,公司全面自查公司对外担保、涉诉以及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冻结情况,并按要求报告书面整改情况,同时强化内控机制,加强并规范公司用印管理与使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
(三)公司将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合规意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备查文件
《安徽证监局关于对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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