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23 15:33:39 股吧网页版
双喜电器: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3


证券代码:833146 证券简称:双喜电器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部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
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
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股东会召
开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条 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
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证券部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
作。

第七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该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授权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并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会
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