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3164 证券简称:琥珀股份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厦门琥珀香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琥珀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厦门琥珀香精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不 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 险。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解散、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
景,并具有偿债能力;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八)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七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审批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部向有权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当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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