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3164 证券简称:琥珀股份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厦门琥珀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琥珀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厦 门琥珀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 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第四条 公司及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
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八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九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主办券商,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定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三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申请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持续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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